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12條 法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相關法規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之保障 第12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依前項規定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練;其訓練費用應由政府補助;其補助條件、期間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