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第3條 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為協助轄內原住民籌設合作社,得視原住民聚落情形、經營事業類別及專業能力等,會商合作社主管機關為計畫性之輔導籌設,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