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第10條 輔導小組每年得依需要,辦理原住民合作社之稽查;其稽查範圍,以當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由輔導小組定之。前項稽查內容,包括社務管理、業務經營及財務處理;稽查項目由輔導小組定之。輔導小組應依稽查結果,提出稽查報告,並對有缺失之原住民合作社,提出具體改進意見,送請其改善。輔導小組得委託具會計專業知識之個人或團體,會同稽查原住民合作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