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第5條 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如下:一、特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五人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牌一座。二、優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三人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狀一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