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轄管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三、實際進駐區內勞工投保證明文件。前項文件經管理機關初審,受理之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函送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