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第3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人數時,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區內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本條定義的名詞 勞工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