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7條 法規: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7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