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
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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