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7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前項基金會組織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