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9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19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文課程綱要規定,提供原住民族語言課程,以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需要,並鼓勵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