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3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13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族語言人才資料庫,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視需要聘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