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4條 語推人員應辦理工作項目如下:一、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三、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四、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