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26條 法規: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三章 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第26條 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主持。但部落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主持。部落會議以部落成員為出席人員;議決事項涉及部落成員以外之居民權益時,部落成員以外之居民得列席陳述意見。部落得邀請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列席部落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