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8條 法規:原住民族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8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