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0條 法規:原住民族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30條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