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 第8條 法規:原住民身分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8條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