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 第2條 法規:原住民身分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2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原住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