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8條 法規: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8條 原住民女子與原住民男子之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從母之民族別;經生父認領而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經生父認領而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男子之非婚生子女,其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母之民族別。非原住民女子與原住民男子之非婚生子女,其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父之民族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