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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其協議及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規定變更民族別者,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行政院依第二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前二項子女之隨同變更,不計入第一項所定一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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