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11條 法規: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11條 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當事人認其民族別註記錯誤者,得檢具其本身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臺灣光復前之戶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之證明資料,申請更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