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文化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二、原住民族文物研究蒐集、典藏、保存、維護、活用及執行。三、原住民族文化史料與口傳文學之採集、譯述、編輯、出版及研究之執行。四、原住民族學術研究、產官學機關(構)、團體策略聯盟、國際訪團之規劃執行及社會教育活動之推動。五、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遊客導覽、解說服務、文化生活體驗、觀光遊憩活動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宣傳行銷。六、文化志工之招募、培訓及運用管理。七、其他有關文化推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