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本會派員監交。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