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資料者,職訓中心或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申請規定者,發給獎勵金;不符申請規定者,予以駁回。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第9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3-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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