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7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7條 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於輔導會投資之事業機構就業者,應於安置時辦理自願停支退休俸,並俟離職後恢復支領,有關作業程序,由輔導會會同國防部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