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配合就業安置能量及退除役官兵就業需求,訂定就業安置優先順序如下: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二、第二類第一級退除役官兵。三、第二類第二級退除役官兵。四、第二類第三級退除役官兵。五、第二類第四級退除役官兵。六、第二類第五級退除役官兵。七、第二類第六級退除役官兵。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分級,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