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4條 前條所定就業安置之優先順序,於受安置機會限制時適用之,如遇有二人以上同時考慮安置時,則應參考其現役期間全部資績,包括年資考績、經歷及受訓成績等而定其優先,但以專案安置人員之就業,及對國家有特殊功勳人員不在此限。前項所稱特殊功勳人員係指獲有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以上等勳章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