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第二條所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二、申請時已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三、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四、未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核准參加。
五、逾第五條所定補助金額或次數。
六、逾第六條所定申請期限。
七、申請補助課程已由政府提供全額訓練費用之補助。
八、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十、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3-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