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7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3-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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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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