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辦法各項補助及獎勵核發之區分、金額、名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申請就學補助,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其為前條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