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5條 法規: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學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3-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未依第三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