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學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一、國內就學: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二、國外就學: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新核列之中低(低)收入戶,應於核列資格處分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不受前項申請期限之限制,逾期不予受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