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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學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未依第三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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