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18條 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