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
- 第5-1條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
- 第6條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任用新進人員時,其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應予優先錄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7條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主管機關就國(公)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
- 第8條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辦理採購,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得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加投標;對於參加機密或急迫性之採…
- 第10條(刪除)
- 第11條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前項措施及補貼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
- 第12條輔導會為增進退除役官兵就業機會,得洽請有關主管機關舉辦各種考試,使退除役官兵取得擔任公職或執業資格。
- 第13條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