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5-1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就業 第5-1條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