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4-1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1條 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