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5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第5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承租公地,應繳驗退除役證件及全部戶籍謄本,經指定之公有土地,如不敷分配租供時,應以其直系親屬人口較多者為優先承租。其人口相等者,以抽籤方式定之。惟承租人在當地應居住六個月以上,無自置住宅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