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優待:
一、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家屬關係變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積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7條
本法規已於 2021-12-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