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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為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之生活,減輕其自來水費之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發給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人員)住宅飲用水為限。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不予優待。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並應登錄軍眷姓名為戶名,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分住數處而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戶申請優待。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者,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於每年十二月間查實其次年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予以繼續優待。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應遵守當地自來水事業之營業章程。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優待:一、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家屬關係變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積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