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之生活,減輕其自來水費之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 第2條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發給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本…
- 第3條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不予優待。
- 第4條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並應登錄軍眷姓名為戶名,其付費…
- 第5條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者,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於每年十二月間查實其次年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予以繼續優待…
- 第7條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優待:一、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二、居住處…
- 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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