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法規已於 2021-12-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不予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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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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