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2條 法規: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