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