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第10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退輔會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