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8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第18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選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