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一、內科部,分六科辦事。二、外科部,分五科辦事。三、護理部。四、婦產科。五、小兒科。六、精神科。七、放射線科。八、眼科。九、耳鼻喉科。十、牙科。十一、病理檢驗科。十二、復健科。十三、急診醫學科。十四、皮膚科。十五、加護醫學科。十六、傳統醫學科。十七、藥劑科。十八、營養科。十九、醫務企管室。二十、社會工作室。二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室。二十二、秘書室。二十三、人事室。二十四、政風室。二十五、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