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第3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事務之處理,指財團法人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並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會計事務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