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制度。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財務報告、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四、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及定義。五、會計事務之處理。六、會計檔案之管理。七、內部審核之處理。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