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3條 法規: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