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4-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